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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濱州市黃河消防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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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規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然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本條規定了建筑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這些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過的重要節點部位和建筑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于本規范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二、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



    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

    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是要在建筑發生火災時繼續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值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這些場所一般照明標準值參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

     

    四、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五、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